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7日至6月13日。公示期间,个人或单位均可对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,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反映。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,须署真实姓名并注明单位及联系方式;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,要加盖公章。
联系人及联系电话:李会会,010-64033371。
2023年6月6日